罗马国际公约的版权保护范围和力度
罗马国际公约于1961年签订,旨在为表演者、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提供国际性的保护。其主要内容包含
保护对象:涵盖表演者、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三类权利主体。
保护内容:主要包含禁止未经授权的录音、播放和重播等行为。
保护期限:表演和录音制品一般保护50年,广播节目保护20年。
国民待遇:缔约国应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以与本国国民同等的保护。
最惠国待遇:任何缔约国给予其他国家的更优惠待遇,也应适合用在其他缔约国。
这些规定为国际文化交流和创作者权益提供了基本保障,奠定了版权保护的基础。
数字时代的新挑战
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,罗马公约在适应数字环境方面暴露出诸多弊端
仅涵盖表演者、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,忽略了广大文字、图像等创作者的权益。
未能覆盖数字环境下新兴的转载、二次创作等行为。
50年的保护期无法与数字作品的长期流通相匹配。
缺乏有效的跨境执法机制,给侵权行为的打击带来很大障碍。
未能充分利用数字技术手段,如数字权利管理(DRM)等,来加强保护力度。
罗马公约在当前数字环境下已显得力不从心,急需对其版权保护范围和力度进行全面升级。
适应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新思路
为较好地应对数字时代的挑战,版权保护制度建设需要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
将文字、图像、软件等各类数字创作形式纳入保护范畴,充分保障广大创作者的权益。
增加对转载、二次创作等新兴行为的规制,堵塞数字环境下的法律漏洞。
根据数字作品的长期流通特点,适当延长保护期限,如延长至作者终生加75年。
建立国际合作机制,完善跨境侵权行为的查处和赔偿制度。
充分利用数字权利管理、电子标记等手段,提高版权保护的技术支撑能力。
在现有条约基础上,制定更加细致全面的数字版权保护法规,与时俱进地适应新形势。
在数字时代大潮的冲击下,罗马公约亟需进行系统性升级与完善,以保障版权保护的范围和力度与时代需求相匹配,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,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。